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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这些“礼物”不能收

发布时间:2018-10-08来源:自贡三医院

又是一年“双节”到。中秋、国庆期间,人们在休闲度假之余,免不了要走亲访友、馈赠节礼来表达节日祝福。作为党员干部,到底哪些“礼物”不能收、哪些东西不能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严格执行条例,风清气正过节,这些东西千万不能收——

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贵重财物,这方面不少人“栽过跟头”。福建省三明市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徐晓勇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收受该省某工程管理公司经理所送价值1.1万元购物卡,以及22条软中华香烟、4瓶飞天茅台酒等礼品。徐晓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调离纪检监察队伍,收缴违纪所得。

利用逢年过节等机会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现金、红包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云南省澜沧县民政局局长黄荣强于2009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先后19次收受承建该县民政局建设项目的当事人以拜年或给其孩子红包的名义所送礼金、红包共计2.4万元。黄荣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收受现金太招摇,为掩人耳目少数党员干部想出了收受可兑换成人民币的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加油卡、股票、债券等消费卡或有价证券的“歪招”。江苏省涟水县政协原主席贾振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在春节、中秋节期间赠送的购物卡、提货券等合计价值人民币4.3万元。贾振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政协主席职务。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的震慑下,一些贪腐行为日趋隐蔽,少数党员干部意图通过入股、合伙经商、合办公司等形式为贪腐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大岙二村党支部原书记丁福祥在担任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干股”分红款共计50万元,伙同他人挪用村集体资金57.54万元,用于个人支付工程款。丁福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电子红包的出现,使人们摆脱了“红纸包+现金”的传统模式,也为违规收受礼金提供了方便、隐蔽的渠道。党员干部通过支付宝、微信红包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违规收受电子红包一样要受到处分。2016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长周玉松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所送红包5000元。此外,周玉松还存在其他问题。2017年1月17日,周玉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成风化俗需要时间,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以“钉钉子”的精神抓早抓小、狠刹歪风,就要管住手、管住嘴。到底哪些“礼物”不能收、哪些东西不能要,每一名党员干部心中都应该有一杆“明秤”。

年轻干部职工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要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工作中,凡事既要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着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做事不好高骛远、眼高于顶,而是立足当下、脚踏实地,于细微之处见真功。只有把小事做好、做精了,才能够厚积而薄发,最终成就一番大事业,让自己的人生更加芳华。

要处理好“远”与“近”的关系。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年轻干部职工对自身的成长要有长远的规划,要有远大的目标。目标是方向,方向对了,不怕路远;目标有了,何惧山高。仰望星空的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大目标分解成若干个具体的年度目标、月目标、周目标,甚至是日目标。脚踏实地地去实现一个个小目标,走过成长路上的一座座“雪山草地”,攻克人生道上的一个个“娄山关”和“腊子口”。

要处理好“实”与“虚”的关系。金刚钻虽小,能钻瓷;竹竿虽大,节节是空。“实”是年轻干部职工的必备品质。年轻干部职工干事创业要始终保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气神,以知难而进、锲而不舍的钉钉子精神干在实处。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要避免做事情实功虚做、急功近利、心浮气躁,热衷于形式主义,爱搞花架子、假山假水、欺上瞒下的不良风气。虚功要实做,实事要精做。年轻干部职工要敢于讲实话、善于干实事,言必信、行必果。一步一个脚印,以实干赢得群众的信任,以实干让自己的人生更加的出彩。

【纪律释疑】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8月26日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为便于党员干部职工更好地了解党纪法规,纪检监察室在推出第一季(2017年9月起5期)《党纪释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的基础上,再次推出第二季《纪律释疑》。希望大家通过解读,增进对党纪法规的了解,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第二期:“官场商业奇才”、车管业务“临时工”…5个案例读懂监察对象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又不是党员,干嘛要配合你们的工作?”“我又没有正式编制,你们是不是管得有点宽了?”过去,每每遇到“临时工”、非党员、国企老板这些“特殊身份”人员犯错误,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是一种常态。“临时工”甚至在一段时间成为推卸责任的代名词。这正是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范围存在空白所造成的。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填补了过去监督对象上的空白。下面让我们通过五个留置案读懂监察对象全覆盖。

【案例一】“官场商业奇才”晚节不保

重庆市丰都县政协原副主席、县供销社副主任张茂杰身为公职人员,始终觉着自己是个“官场商业奇才”——

1984年,重庆市丰都县罐头食品厂陷入困境,资产负债严重,年仅26岁的丰都县供销社副主任张茂杰临危受命,带领这家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扭亏为盈、走出困境。2003年,张茂杰当选为县政协副主席,组织的信任与期望本应倍加珍惜,但他并不感激和自励,而是不以为然,认为只是解决了级别,有职无权。

心态失衡的张茂杰看见商人坐豪车、喝好酒、吃大餐,一掷千金的气派羡慕不已、大为动心,他感觉自己的经商头脑定然优于这些人。此后,张茂杰分别以儿子、侄孙的名义经商,酒行、贵金属经营部、养猪场、饲料销售合作社……涉猎广泛。穿着“马甲”借“壳”经商的张茂杰却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面对各种方式的催债,张茂杰想到了用单位的公款去偿还个人借款和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前,张茂杰挪用公款169万元,晚节不保。

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丰都县纪委监委对张茂杰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3天后,张茂杰被移送检察院。2018年9月5日,张茂杰案一审宣判。

张茂杰属于第一类监察对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其中,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案例二】“临时工”做手脚也难逃监察大网

“我只是个临时工,你们找我干嘛?”这是2018年4月李继林见到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监委工作人员时的第一反应。

2017年1月,李继林成为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临时工,具体工作是根据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委托登录公安专网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2017年3月,李如焕(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李继林,请托李继林为其违规办理北京号牌车辆注销业务并承诺给子李继林每辆车人民币3000元到7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反正是临时工,有钱干嘛不赚?”李继林没有丝毫犹豫,事成后李如焕如期将好处费打给了李继林。得来毫不费功夫的意外惊喜让李继林开启了疯狂的敛财之路:2017年5月底至8月11日期间,李继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违规注销北京号牌车辆500余辆,非法收受人民币300余万元。2018年初,交通部发现保山市大量违规注销北京车牌,李继林的事情败露。

“你们监委不是查当官的吗?我把钱退回去,公司把我辞退不就行了?”面对监委工作人员,李继林很是困惑。“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因此你也是我们的监察对象。”调查人员给出了回答。2018年4月19日,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纪委监委对李继林依法采取留置措施。7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嫌疑人李继林进行逮捕。

李继林属于第二类监察对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李继林所在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虽为企业,但其所办理的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属于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依法委托管理的公共事务。而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因此,身为“临时工”的李继林属于第二类监察对象。

【案例三】破解非党员国企老总的“生财经”

“我们公司的项目招投标,都由我负责,给我3%的回扣,我就能让你中标。”2004年8月,刚刚履新两个多月的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级工程师(2012年提升为厦门市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苏飞便开始在“小圈子”里散播消息,大搞生财之道。

李苏飞生财有三大原则:形式上要合规,工程质量要过关,只找“自己人”做。如此缜密的“生财经”让李苏飞感觉自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另外,李苏飞将其民主党派人士的“特殊身份”视为挡箭牌:纪委管不着我。到2018年,李苏飞共收受投标商贿赂数百万元人民币。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2018年5月3日,李苏飞被厦门市翔安区监委依法留置,2018年7月,李苏飞被移送检察机关。“李苏飞虽然不是共产党员,但他是国企高管,不仅是监察对象,还属于‘关键少数’。”李苏飞案办案人员介绍道。与中共党员不同的是,李苏飞只接受了监察调查,而没有接受纪律审查。

李苏飞属于第三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

【案例四】职高副校长的“专业”手段终是掩耳盗铃

2017年,年满50岁的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职业高级中学原副校长黄兴自感就要退出领导岗位了,“何不趁有权捞几把?”黄兴认为自己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之从事会计教学多年,“隔行如隔山,我只要把账做平,一般是不会被发现。”怀着侥幸心理,黄兴利用职务之便在食堂食材采购、会计专业实训室采购、物流专业实训室采购等项目中收受回扣逾百万元。

事实证明,黄兴的“专业”手段并不能掩盖其任何违纪违法事实。新津县纪委监委通过调取供货商的账单,很快固定了黄兴违纪违法的证据。“监察法赋予我们的调查措施让我们外围工作开展得特别顺利,得知黄兴被纪委监委调查后,供应商都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四川省新津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董伟说道。2018年4月4日,黄兴被新津县纪委监委依法留置。7月初,黄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黄兴属于第四类监察对象: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案例五】被留置还满不在乎,村主任打错了算盘

2018年6月2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纪委监委对上栗县赤山镇麻田村村委会原主任曾加喜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与其他被留置人员不同,他显得很轻松。”上栗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朱琳说。原来,意识到自己东窗事发之后,曾加喜便对案件相关知情人进行了一系列软硬兼施的“嘱咐”,熟人社会下,曾加喜自信没有人会“出卖”自己。

谈话讯问期间,曾加喜避重就轻,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对此,我们一方面给曾加喜普法,一方面积极联系案件相关人员。给案件相关人员介绍监委和监察法后,他们纷纷出来作证,配合度很高。”朱琳介绍道。随着普法的深入以及留置时间的增长,曾加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坦白,熟人社会的藩篱就此打破。最终查明:曾加喜任赤山镇麻田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村级账务代理室重复报销两笔资金共计23.4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户头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8万余元。

曾加喜属于第五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此外,监察法设定了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这一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当然,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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